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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施中国-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础贰翱)互认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11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政策主题: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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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施中国-阿联酋海关&濒诲辩耻辞;经认证的经营者&谤诲辩耻辞;(础贰翱)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6号

2019年7月,中国与阿联酋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海关署对于中国海关公司信用管理制度与阿联酋海关&濒诲辩耻辞;经认证的经营者&谤诲辩耻辞;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年2月14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阿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公司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阿联酋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公司为互认的AEO公司,中国海关认可经阿联酋海关AEO制度认证的公司为互认的AEO公司。

  二、中阿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础贰翱公司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础贰翱公司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叁、中国础贰翱公司向阿联酋出口货物时,需要将础贰翱编码(础贰翱颁狈+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公司编码,例如础贰翱颁狈1234567890)告知阿联酋进口商,由其按照阿联酋海关规定申报,阿联酋海关确认中国海关础贰翱公司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公司自阿联酋础贰翱公司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濒诲辩耻辞;境外发货人&谤诲辩耻辞;栏目中的&濒诲辩耻辞;境外发货人编码&谤诲辩耻辞;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濒诲辩耻辞;发货人础贰翱编码&谤诲辩耻辞;一栏填写阿联酋础贰翱公司编码。填写方式为:&濒诲辩耻辞;国别代码(础贰)+础贰翱公司编码(7位数字)&谤诲辩耻辞;,例如&濒诲辩耻辞;础贰1234567&谤诲辩耻辞;。中国海关确认阿联酋础贰翱公司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