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31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2023年8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为了规范公司名称登记管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公司,包括公司、非公司公司法人、合伙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和上述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公司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公司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公司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负责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国公司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司名称申报系统。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公司登记机关)负责建立、管理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司名称申报系统,并与全国公司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司名称申报系统对接。 县级以上地方公司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处理公司名称争议,规范公司名称登记管理秩序。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级公司登记机关从事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工作,提供高质量的公司名称申报服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抽查制度,加强对前款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公司名称规范
第七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公司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公司需将公司名称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依据相关外文翻译原则进行翻译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公司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依次排列。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公司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
根据商业惯例等实际需要,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应当加注括号。
第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具有显着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等具有其他含义,且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不会认为与地名、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有特定联系的,可以作为字号或者字号的组成部分。
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可以作为字号。
第十一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公司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应当根据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公司为表明主营业务的具体特性,将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公司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参照行业习惯或者有专业文献依据。
第十二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公司应当依法在名称中标明与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一致的组织形式用语,不得使用可能使公众误以为是其他组织形式的字样。
(一)公司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濒诲辩耻辞;有限责任公司&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有限公司&谤诲辩耻辞;或者&濒诲辩耻辞;股份有限公司&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股份公司&谤诲辩耻辞;字样;
(二)合伙公司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濒诲辩耻辞;(普通合伙)&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特殊普通合伙)&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有限合伙)&谤诲辩耻辞;字样;
(叁)个人独资公司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濒诲辩耻辞;(个人独资)&谤诲辩耻辞;字样。
第十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公司的名称,缀以&濒诲辩耻辞;分公司&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分厂&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分店&谤诲辩耻辞;等字词,并在名称中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等,其行业或者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与所从属公司一致的,可以不再标明。
&苍产蝉辫;第十四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公司名称冠以&濒诲辩耻辞;中国&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中华&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中央&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全国&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国家&谤诲辩耻辞;等字词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从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
公司名称中间含有&濒诲辩耻辞;中国&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中华&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全国&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国家&谤诲辩耻辞;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
第十五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外商投资公司名称中含有&濒诲辩耻辞;(中国)&谤诲辩耻辞;字样的,其字号应当与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名称或者字号翻译内容保持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
(二)使用&濒诲辩耻辞;国家级&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最高级&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最佳&谤诲辩耻辞;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
(叁)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四)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公司法人控股3家以上公司法人的,可以在公司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公司集团名称应当在公司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
第十八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公司集团名称应当与公司集团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
经公司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其名称可以冠以公司集团名称。
公司集团母公司应当将公司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已经登记的公司法人,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公司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除有投资关系外,前款公司名称应当同时与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公司名称字号不相同。
第二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已经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公司法人,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公司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同时各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除有投资关系外,该公司名称应当同时与公司所在地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公司名称字号不相同。
前款公司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除有投资关系外,还应当同时与公司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公司名称字号不相同。
第三章 公司名称自主申报服务
第二十一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公司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
申请人可以通过公司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公司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包括全体投资人确认的公司名称、住所、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等。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公司名称申报系统对申请人提交的公司名称进行自动比对,依据公司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作出禁限用说明或者风险提示。公司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属于《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司名称申报系统和公司名称数据库中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
第二十二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申请人根据查询、比对和筛选的结果,选取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称,并承诺因其公司名称与他人公司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申报公司名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以自行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公司名称,占用名称资源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公司名称自主申报;
(叁)故意申报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公司名称;
(四)故意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禁止的公司名称。
第二十四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称申请人拟定的公司名称中的字号与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公司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的情形包括:
(一)公司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的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
(二)公司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政区划名称或者组织形式不同,但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相同;
(叁)公司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不同但实质内容相同。
第二十五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公司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公司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设立公司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年。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名称保留告知书。
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公司登记。保留期内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发现保留期内的名称不符合公司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司名称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使用公司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模仿、混淆等方式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公司的印章、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公司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相同。
法律文书使用公司名称,应当与该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相同。
第二十九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公司名称可以依法转让。公司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并由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名称转让信息。
第叁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公司授权使用公司名称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公司名称的授权方与使用方应当分别将公司名称授权使用信息通过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叁十一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公司名称不符合公司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责令公司变更名称。对不立即变更可能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公司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纠正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已经登记的不符合公司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公司名称。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公司名称不符合公司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第叁十二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公司应当自收到公司登记机关的纠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公司名称变更前,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公司名称。
公司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公司可以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第叁十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省级公司登记机关在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形,应当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发现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妨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作为名称字号申报,需要将相关字词纳入公司名称禁限用管理的;
(二)发现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公司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被他人擅自使用,误导公众,需要将该公司名称纳入公司名称禁限用管理的;
(叁)发现将其他属于《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禁止情形的文字作为名称字号申报,需要将相关字词纳入公司名称禁限用管理的;
(四)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争议裁决标准的公司名称争议;
(五)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第五章 公司名称争议裁决
第叁十四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公司认为其他公司名称侵犯本公司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公司办理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负责公司名称争议裁决工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配备符合条件的裁决人员,为公司名称争议裁决提供保障。
第叁十六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提出公司名称争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请求、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证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公司名称侵犯申请人公司名称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叁)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
(四)其他与公司名称争议有关的材料。
第叁十七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争议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二)无明确的争议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证据;
(叁)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或者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四)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申请人的公司名称争议诉讼请求或者作出裁判;
(五)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公司名称争议申请;
(六)公司登记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或者已经作出行政裁决后,同一申请人以相同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针对同一个公司名称再次提出争议申请;
(七)公司名称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注销;
(八)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叁十九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副本随同答辩告知书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送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不影响公司登记机关的裁决。
第四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对公司名称争议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第四十一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名称争议进行审查时,依法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争议双方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争议双方公司名称的显着性、独创性;
(叁)争议双方公司名称的持续使用时间以及相关公众知悉程度;
(四)争议双方在进行公司名称申报时作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五)争议公司名称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六)争议公司名称是否利用或者损害他人商誉;
(七)公司登记机关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公司登记机关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第四十二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构成侵犯他人公司名称合法权益的,应当制作公司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被争议公司名称;争议理由不成立的,依法驳回争议申请。
第四十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公司被裁决停止使用公司名称的,应当自收到争议裁决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公司名称变更前,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公司名称。
公司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公司可以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四十四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争议公司名称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其他案件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审查,并告知争议双方。
在公司名称争议裁决期间,就争议公司名称发生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登记机关。
在公司名称争议裁决期间,公司名称争议一方或者双方注销,或者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作出终止裁决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争议裁决作出前,申请人可以书面向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公司登记机关认为可以撤回的,终止争议审查程序,并告知争议双方。
第四十六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案情简单的公司名称争议,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裁决程序。
第四十七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当事人对公司名称争议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申报公司名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申报公司名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叁条第(叁)、(四)项规定,严重扰乱公司名称登记管理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利用公司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司逾期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从事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工作的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加强监督。
从事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廉洁自律,不得从事相关代理业务或者违反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从事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本办法所称的公司集团,由其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成。母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母公司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公司法人;参股公司是母公司拥有部分股权但是没有控股权的公司法人。
第五十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濒诲辩耻辞;(个体工商户)&谤诲辩耻辞;字样,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濒诲辩耻辞;专业合作社&谤诲辩耻辞;或者&濒诲辩耻辞;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谤诲辩耻辞;字样。
第五十四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省级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规名称纠正、名称争议裁决等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的《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12月3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图解】一图读懂丨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2023-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021-08-24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