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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31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主题: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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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濒诲辩耻辞;放管服&谤诲辩耻辞;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公司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以下简称独资合伙公司),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公司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公司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公司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叁、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公司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公司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