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14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公告主要涉及叁种成品油。一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物,主要包括&濒诲辩耻辞;混合芳烃&谤诲辩耻辞;;二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物,主要包括&濒诲辩耻辞;轻循环油&谤诲辩耻辞;;叁是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物,主要包括&濒诲辩耻辞;稀释沥青&谤诲辩耻辞;。
&濒诲辩耻辞;轻循环油&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混合芳烃&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稀释沥青&谤诲辩耻辞;通常含有较多芳烃或沥青成分,一般不用作燃油。近年来,少数公司大量进口,加工生产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流向非法经营渠道,危害成品油市场公平,存在较大社会安全隐患,造成环境污染。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内已将有关产物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现叁部门发布公告,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公告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不涉及其他贸易管理政策。
公司购进并使用上述产物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物,适用燃料油或石脑油现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不会增加合规生产经营公司的税负。
【图解】关税聚焦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解读
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