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7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主题:减税降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公司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公司条件的公司(以下简称小型微利公司),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
公司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公司条件。
二、小型微利公司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公司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
叁、小型微利公司在预缴和汇算清缴公司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公司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公司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四、小型微利公司预缴公司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公司条件的公司,在年度中间预缴公司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公司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公司条件而多预缴的公司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公司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公司预缴公司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公司所得税税款。
七、小型微利公司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公司所得税的公司,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公司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小型微利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苍产蝉辫;&苍产蝉辫;
2023年3月27日
对于小型微利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