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24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政策主题:营商环境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对于深化&濒诲辩耻辞;证照分离&谤诲辩耻辞;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现就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公司备案)全面纳入&濒诲辩耻辞;多证合一&谤诲辩耻辞;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濒诲辩耻辞;多证合一&谤诲辩耻辞;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公司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濒诲辩耻辞;多证合一&谤诲辩耻辞;改革实施后,公司未选择&濒诲辩耻辞;多证合一&谤诲辩耻辞;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濒诲辩耻辞;单一窗口&谤诲辩耻辞;或&濒诲辩耻辞;互联网+海关&谤诲辩耻辞;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报关单位办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执行。涉及报关单位备案的具体业务问题,公司可以咨询海关12360热线或所在地海关。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14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