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1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苍产蝉辫;宁政办规字〔2023〕1号&苍产蝉辫;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濒诲辩耻辞;四上&谤诲辩耻辞;公司培育长效机制,扎实推进&濒诲辩耻辞;个转企&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小升规&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规入统&谤诲辩耻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培育意义
&濒诲辩耻辞;四上&谤诲辩耻辞;公司是指规模以上工业公司、限额以上批零住餐公司、规模以上服务业公司、具有资质的建筑业公司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的统称。&濒诲辩耻辞;四上&谤诲辩耻辞;公司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和排头兵,其数量、规模、结构是衡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我市坚持政策引导和公司主导相结合,以&濒诲辩耻辞;准四上&谤诲辩耻辞;公司培育库为载体,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促进小微公司加快升级,实现&濒诲辩耻辞;四上&谤诲辩耻辞;公司数量增加、活力增强、质量提升,助推产业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财务和管理体系健全、生产经营状况稳定以及社会信用良好的公司。申请享受奖励政策的公司,应当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法依规报送相应报表,上报数据全面、及时、准确。
叁、培育机制
(一)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建立&濒诲辩耻辞;准四上&谤诲辩耻辞;公司培育库
结合市场监管、税务、招商等部门数据,市统计部门每半年比对一次,梳理出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公司名单,确定并动态更新&濒诲辩耻辞;准四上&谤诲辩耻辞;公司培育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纳入培育库的公司予以服务保障,实施动态监测。
(二)扩大政策激励机制,引导公司&濒诲辩耻辞;上规稳规&谤诲辩耻辞;
统筹现有&濒诲辩耻辞;小升规&谤诲辩耻辞;、高新技术公司奖励政策和分行业优质公司支持政策,新增批零住餐业、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濒诲辩耻辞;入统&谤诲辩耻辞;奖励政策,聚焦产业集聚、行业发展和公司成长,精准施策,完善各行业主管部门服务体系,进一步为公司做大做强赋能,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1.支持增量扩面,做大&濒诲辩耻辞;入统&谤诲辩耻辞;公司发展源
工业公司和高新技术公司&濒诲辩耻辞;入统&谤诲辩耻辞;执行&濒诲辩耻辞;小升规&谤诲辩耻辞;奖励政策;批零住餐业、服务业公司月度新增&濒诲辩耻辞;入统&谤诲辩耻辞;奖励5万元/家,年度新增&濒诲辩耻辞;入统&谤诲辩耻辞;奖励3万元/家;建筑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濒诲辩耻辞;在统&谤诲辩耻辞;3年奖励5万元/家。所需财政资金按照现行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分担。
2.坚持分类定标,做强优质公司成长极
工业: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濒诲辩耻辞;单项冠军&谤诲辩耻辞;公司奖励300万元,国家级专精特新&濒诲辩耻辞;小巨人&谤诲辩耻辞;公司奖励100万元,省级专精特新中小公司奖励50万元。
批零住餐业:对批零公司按照销售额超过平均增幅增量给予分档奖励。批发公司每超过5亿元奖励10万元,最高50万元。零售公司每超过1亿元奖励5万元,最高50万元。对新评定&濒诲辩耻辞;金树叶&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银树叶&谤诲辩耻辞;饭店给予奖励,其中&濒诲辩耻辞;金树叶&谤诲辩耻辞;饭店奖励30万元/家,&濒诲辩耻辞;银树叶&谤诲辩耻辞;饭店奖励15万元/家。
服务业:对新评定星级旅行社给予奖励,其中五星级旅行社奖励10万元/家,四星级旅行社奖励5万元/家。对新认定&濒诲辩耻辞;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谤诲辩耻辞;融合发展试点单位、标杆单位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试点单位奖励200万元/家,省级标杆单位奖励50万元/家。
建筑业:按照我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规定,对建筑业公司资质升级、规模升级、建筑业产业集群培育等给予奖励。
3.强化引领带动,拓展龙头公司辐射力
对新认定市级综合型、区域型、功能型总部公司,按照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规定,达到相应标准的可以享受总部落户奖励、研发总部奖励、经营贡献奖励等支持政策。
4.加强要素保障,多措并举助企扶企
坚持全要素保障、全周期服务,聚集行业支持和成长扶持,不断健全公司培育政策体系,全方位、多维度完善助企扶企措施。
(1)加大金融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濒诲辩耻辞;四上&谤诲辩耻辞;公司加大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优化贴现手续,降低贴现利率。支持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推出特色减费让利举措,健全支付服务减费让利专项工作机制,促进&濒诲辩耻辞;四上&谤诲辩耻辞;公司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2)保障公司用工需求。帮助有用工需求的公司对接市外劳务协作基地,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设立&濒诲辩耻辞;劳务协作服务站&谤诲辩耻辞;,加大远程招聘、直播带岗等方式推广力度,结合实际组织缺工的&濒诲辩耻辞;四上&谤诲辩耻辞;公司赴市外开展招聘活动,引导外地劳动力安全有序来宁务工。
(3)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情形的公司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支持失信公司开展信用修复,指导和帮助失信公司重塑信用。公司被处以罚款但确有资金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4)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落实我市《对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推出更多有利于&濒诲辩耻辞;四上&谤诲辩耻辞;公司发展的应用场景。支持平台公司扩大经营,充分发挥引领发展、创造就业等积极作用。依托&濒诲辩耻辞;宁企通&谤诲辩耻辞;惠企综合服务平台,推动惠企政策&濒诲辩耻辞;一站&谤诲辩耻辞;直达、免申即享。完善12345&濒诲辩耻辞;一企来&谤诲辩耻辞;公司服务热线功能,及时受理回应涉企诉求。持续开展&濒诲辩耻辞;公司服务&尘颈诲诲辞迟;面对面&谤诲辩耻辞;活动,建立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
(5)强化项目建设保障。深化省、市重大项目常态化会办推进机制和重点招商项目调度工作机制,对&濒诲辩耻辞;四上&谤诲辩耻辞;公司开辟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提供帮办代办服务,推行拿地即开工、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对特别优质项目实施&濒诲辩耻辞;一事一议&谤诲辩耻辞;。
(6)鼓励公司挂牌上市。深入实施公司上市&濒诲辩耻辞;宁航行动&谤诲辩耻辞;计划,完善公司上市精准服务新机制,以全面注册制落地及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为契机,推动鼓励符合上市条件的&濒诲辩耻辞;四上&谤诲辩耻辞;公司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5.支持基层统计能力提升
统计部门应当组织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基层人员统计能力。对在&濒诲辩耻辞;四上&谤诲辩耻辞;公司服务保障和新增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街镇以下非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由江北新区、各区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叁)健全工作协同机制,服务高质量发展
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濒诲辩耻辞;准四上&谤诲辩耻辞;公司的摸底、培育、&濒诲辩耻辞;入统&谤诲辩耻辞;工作,切实把&濒诲辩耻辞;准四上&谤诲辩耻辞;公司培育、&濒诲辩耻辞;入统&谤诲辩耻辞;作为稳增长、优结构的重中之重,采取重点举措,既抓培育&濒诲辩耻辞;入统&谤诲辩耻辞;、更抓公司做大做强,既促数量突破、更促质量提升,努力使&濒诲辩耻辞;四上&谤诲辩耻辞;公司成为实现经济发展和争先进位的有力支撑。同时,将新增&濒诲辩耻辞;四上&谤诲辩耻辞;公司情况纳入市对区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充分发挥&濒诲辩耻辞;公司入统、部门挖潜&谤诲辩耻辞;的积极性,推动达标公司应统尽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濒诲辩耻辞;四上&谤诲辩耻辞;公司培育工作,紧紧围绕&濒诲辩耻辞;四上&谤诲辩耻辞;公司培育目标,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加强&濒诲辩耻辞;四上&谤诲辩耻辞;公司培育政策与国家税收政策、&濒诲辩耻辞;宁创贷&谤诲辩耻辞;普惠金融、政府投资基金的衔接,强化人才引育和用工支持,做好公司纳税服务,提供土地、能源等要素保障,形成全流程服务公司的闭环。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扶持奖励资金预算,依据新增&濒诲辩耻辞;四上&谤诲辩耻辞;公司汇总数据,拟定扶持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并下拨。各单位应当强化各类扶持政策的落实,制定相应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门应当对扶持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叁)加强业务培训。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司财务、税务、统计等工作的管理服务和业务培训,认真研究公司反映的问题,找准问题突破口,精准发力,帮助公司补短板、强特色,推动公司达标升级。各级统计部门应当做好&濒诲辩耻辞;四上&谤诲辩耻辞;公司&濒诲辩耻辞;入统&谤诲辩耻辞;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申报服务工作。
(四)加强宣传力度。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做大做强实体经济、扶持中小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入公司&濒诲辩耻辞;送政策&谤诲辩耻辞;,做好上门宣传和服务工作,增强公司发展壮大的信心,引导公司树立依法&濒诲辩耻辞;入统&谤诲辩耻辞;、依法接受统计监督的责任意识。各单位应当及时总结并宣传培育&濒诲辩耻辞;四上&谤诲辩耻辞;公司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培育&濒诲辩耻辞;四上&谤诲辩耻辞;公司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按照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予以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同口径奖励政策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濒诲辩耻辞;四上&谤诲辩耻辞;公司在联网直报统计中,弄虚作假、迟报或者拒报的,不予奖励。通过虚假申报骗取奖励的,依法进行处理,及时追回资金,并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市统计、发改、科技、工信、财政、建设、房产、交通运输、商务、文旅、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实施意见应用事项的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宁政办规字〔2023〕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