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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印发《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1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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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对于印发《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市监规〔2023〕1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省局各处室(局):

《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登记管理办法》于2023年9月6日省市场监管局第4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以下简称&濒诲辩耻辞;个转企&谤诲辩耻辞;),规范&濒诲辩耻辞;个转企&谤诲辩耻辞;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本办法所指&濒诲辩耻辞;个转企&谤诲辩耻辞;登记,是指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行为。

第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濒诲辩耻辞;个转企&谤诲辩耻辞;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濒诲辩耻辞;个转企&谤诲辩耻辞;应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在自愿基础上加以引导和培育,依据个体工商户自主申请,提供&濒诲辩耻辞;个转企&谤诲辩耻辞;登记便利服务。

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濒诲辩耻辞;个转企&谤诲辩耻辞;登记,也可以通过&濒诲辩耻辞;先注销、再设立&谤诲辩耻辞;方式实现转型为公司。

第五条  &濒诲辩耻辞;个转企&谤诲辩耻辞;登记机关为原个体工商户所在辖区的公司登记机关。

第六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濒诲辩耻辞;个转企&谤诲辩耻辞;登记机关应设立&濒诲辩耻辞;个转企&谤诲辩耻辞;登记综合窗口,提供&濒诲辩耻辞;个转企&谤诲辩耻辞;登记咨询、指导和业务办理服务,推行&濒诲辩耻辞;个转企&谤诲辩耻辞;登记、公章刻制、银行预约开户、涉税服务、社保登记、公积金登记等事项集成化办理。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提供一表申报、信息预填、数据共享等登记管理服务。

第七条  &濒诲辩耻辞;个转企&谤诲辩耻辞;登记公司的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至少包含一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型后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

第八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濒诲辩耻辞;个转企&谤诲辩耻辞;登记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登记前已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

(二)应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

(叁)个体工商户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公安或检察机关冻结财产、限制登记或司法协助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苍产蝉辫;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苍产蝉辫;

第九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延续性,&濒诲辩耻辞;个转企&谤诲辩耻辞;公司可延续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档案、年报公示信息等事项。

第十条  允许&濒诲辩耻辞;个转企&谤诲辩耻辞;公司依法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直接后缀&濒诲辩耻辞;有限公司&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有限责任公司&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合伙公司(普通合伙)&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合伙公司(特殊普通合伙)&谤诲辩耻辞;或&濒诲辩耻辞;合伙公司(有限合伙)&谤诲辩耻辞;等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办理&濒诲辩耻辞;个转企&谤诲辩耻辞;登记事项,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向登记机关申请&濒诲辩耻辞;个转企&谤诲辩耻辞;登记的,申请人应按照《提交材料规范》等要求办理,并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进行实名验证。

第十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予以登记,制发公司营业执照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证明》。

第十四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登记机关应当将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濒诲辩耻辞;个转企&谤诲辩耻辞;公司登记档案一并存档,公众可以通过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濒诲辩耻辞;个转企&谤诲辩耻辞;公司登记事项。

第十五条  支持&濒诲辩耻辞;个转企&谤诲辩耻辞;公司持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证明》,办理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银行账户、权属等事项登记。

第十六条  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许可,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内容不变的前提下,由相关审批部门为其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

第十七条  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濒诲辩耻辞;个转企&谤诲辩耻辞;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撤销登记的决定。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登记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明确&濒诲辩耻辞;个转企&谤诲辩耻辞;登记的操作流程。&苍产蝉辫;

第十九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5日。

 

附件: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材料规范

2.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合伙公司提交材料规范

3.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公司提交材料规范

4.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申请书

5.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合伙公司登记申请书

6.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公司登记申请书

7.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承诺书

8.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证明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