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3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工信部通装〔2024〕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公司和技术服务机构:
现将《道路机动车辆产物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
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产物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2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