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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拨—投—股”方式支持重大科创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16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创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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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诲辩耻辞;拨&尘诲补蝉丑;投&尘诲补蝉丑;股&谤诲辩耻辞;方式支持重大科创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根据通委发〔2023〕11号文(新&濒诲辩耻辞;科创30条&谤诲辩耻辞;)第一条:&濒诲辩耻辞;对优质科创项目和初创型公司择优采取&濒诲辩耻辞;拨&尘诲补蝉丑;投&尘诲补蝉丑;股&谤诲辩耻辞;方式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谤诲辩耻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了《&濒诲辩耻辞;拨&尘诲补蝉丑;投&尘诲补蝉丑;股&谤诲辩耻辞;方式支持重大科创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濒诲辩耻辞;实施细则&谤诲辩耻辞;),支持具有重大技术创新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在通落地转化,实现&濒诲辩耻辞;从0到1&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从1到10&谤诲辩耻辞;的突破,加快引进培育新质生产力。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进一步助推科技招商力度,探索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创新科技项目多样化扶持政策,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先后赴上海宝山区、长叁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学习调研&濒诲辩耻辞;先投后股&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拨投结合&谤诲辩耻辞;先进经验,认真研究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产业技术研究院与省内其他城市开展&濒诲辩耻辞;拨投结合&谤诲辩耻辞;具体实践经验,在着眼我市产创融合发展需求、充分汲取先进地区政策经验的基础上,反复会商形成初稿。随后与相关部门进行多轮研究并修改完善后,征求了市纪委监委、审计局、司法局、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委、科创集团等8个单位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后出台。

二、主要特点

一是探索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濒诲辩耻辞;拨&尘诲补蝉丑;投&尘诲补蝉丑;股&谤诲辩耻辞;是指将用于重大科创项目研发的财政资金在项目进行市场化股权融资时,按照约定转化为相应投资权益的支持模式,在共担研发风险的同时也可以分享研发投入的部分收益,实现财政资金从&濒诲辩耻辞;无偿拨款&尘诲补蝉丑;项目投资&尘诲补蝉丑;股权转化&谤诲辩耻辞;的循环使用,用&濒诲辩耻辞;政府引导+市场接力&谤诲辩耻辞;模式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二是为科技招商提供新的手段。市级现行招商政策主要面向重大制造业项目招引,&濒诲辩耻辞;拨&尘诲补蝉丑;投&尘诲补蝉丑;股&谤诲辩耻辞;方式则主要服务于优质科创项目及初创型公司,进一步填补了政策空白,在原有科技政策上做好&濒诲辩耻辞;加法&谤诲辩耻辞;。为充分引导、调动各区(园区)科技招商的积极性,推动重大科创项目在通落地,市财政对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并鼓励拟落户地区(园区)、项目其他参与方按同比例投入,与项目团队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

叁是比其他地区模式更具吸引力。我市的&濒诲辩耻辞;拨&尘诲补蝉丑;投&尘诲补蝉丑;股&谤诲辩耻辞;方式与其他地区及机构的&濒诲辩耻辞;拨投结合&谤诲辩耻辞;模式相比,进一步让利于公司,充分体现出财政资金的扶持与引导作用,如:《实施细则》首次提出,在权益转化阶段,市级和拟落户地区(园区)拨付的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1/3部分可作为无偿补助经费,其余资金可在&濒诲辩耻辞;股权转化&谤诲辩耻辞;和&濒诲辩耻辞;资金返还&谤诲辩耻辞;中选择(或组合使用),而其他地区的&濒诲辩耻辞;拨投结合&谤诲辩耻辞;模式则不存在无偿补助部分。当项目团队选择资金返还,还可按照不低于6%的年收益率计算返还本息,大大低于部分地区按12%年收益率计算的返还金额。总体来说,&濒诲辩耻辞;拨&尘诲补蝉丑;投&尘诲补蝉丑;股&谤诲辩耻辞;方式支持下的创新举措比其他地区科创项目招引政策更具吸引力。

四是设立&濒诲辩耻辞;拨&尘诲补蝉丑;投&尘诲补蝉丑;股&谤诲辩耻辞;专项基金。市科技局牵头相关部门拟在创新发展基金下设立专项基金作为重大科创项目公司的投资主体,统一持有项目公司股权。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从项目遴选阶段即参与其中,配合市科技局开展尽职调查、提出立项建议、进行投后管理,实现政府决策与市场选择的双向验证,在提高项目遴选质量的同时,进一步优化全生命周期股权基金支持体系,扶持科创项目发展壮大。

叁、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六个章节,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4条):包括《实施细则》制定依据,“重大科创项目”的定义及来源,“拨—投—股”的定义等。

第二章 遴选与立项(4条):包括项目征集、项目论证、项目审定和项目立项的流程与要求。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3条):包括项目公司注册、签订项目合同、过程管理的流程与要求。

第四章 经费与管理(5条):包括经费来源、支持方式、项目拨款、使用范围、使用管理等要求。

第五章 “拨—投—股”(5条):包括“拨—投—股”实现时机、实现方式、股权转化、资金返还等要求。

第六章 其他事项(5条):包括重大科创项目研发中止或研发结束但未进行社会融资情况下的处理要求、政策试行开始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