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0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2023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引导公司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公司标准化水平,提高产物和服务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标准的制定、公开以及公司标准化的促进、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叁条 公司标准是公司对公司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 公司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公司主体、创新驱动、质量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纲要、规划、政策;实施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反馈标准实施信息;制定和实施公司标准;完善公司标准体系,引导员工自觉参与执行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持续改进标准的实施及相关标准化技术活动等。
鼓励公司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制度,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标准化方法,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提升标准化能力,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司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标准生产产物和提供服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公司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物、服务。鼓励公司执行推荐性标准。
公司生产产物和提供服务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当制定公司标准。
第八条 制定公司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制定公司标准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和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鼓励公司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基于创新技术成果和良好实践经验,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公司标准,支撑产物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
第九条 公司标准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废止。
第十条 公司在制定标准时,需要参考或者引用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参考或者引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标准的,应当符合版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鼓励公司整合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资源,联合制定公司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制定的产物或者服务标准应当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
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没有相应标准的,公司可以自行制定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公司自行制定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准确可靠。
第十叁条 公司提供产物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公司标准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号。公司标准的编号依次由公司标准代号、公司代号、顺序号、年份号组成。
公司标准代号为&濒诲辩耻辞;蚕&谤诲辩耻辞;,公司代号可以用汉语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数字或者两者兼用组成。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与其他公司联合制定的公司标准,以公司标准形式各自编号、发布。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司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公司应当公开其提供产物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公司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公司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公司标准的,应当公开产物、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物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另有规定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采用的包装标准。
公司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公司生产的产物、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公司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提供产物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公司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对有关公司标准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 鼓励公司通过国家统一的公司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公司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标准创新型公司制度。鼓励公司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公司参加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鼓励公司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公司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机构反馈标准实施信息。
公司研制新产物、改进产物,进行技术改造的,应当对其制定的相关公司标准进行评估和更新。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公司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鼓励公司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树立行业发展标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施公司标准&濒诲辩耻辞;领跑者&谤诲辩耻辞;制度,推动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先进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公司标准成为行业的&濒诲辩耻辞;领跑者”。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施标准融资增信制度。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建立支持公司标准创新的专项基金,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给予标准化水平高的公司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司开展标准交易、标准质押等活动。
第二十叁条 国家鼓励公司对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持续开展对标达标活动,提高公司质量竞争水平。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公司参与国际标准化交流与合作,鼓励公司参加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工作、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公司、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服务工作,提升标准化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水平,服务公司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设标准化课程或者专业,加强公司标准化人才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公司完善标准化人才培养机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具有自主创新技术、起到引领示范作用、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公司标准奖励力度。支持将先进公司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公司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濒诲辩耻辞;双随机、一公开&谤诲辩耻辞;监管方式,依法对公司提供产物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特殊重点领域可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信息或者提供不实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或者公告。
第叁十条 公司未公开其提供产物和服务执行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公司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叁十一条 公司制定的公司标准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该公司标准,在公司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叁十二条 公司制定的公司标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公司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叁十叁条 公司自我声明公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公司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叁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标准制定、自我声明公开等工作中存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公司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叁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标准化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叁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公布的《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解读】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负责同志答记者问
2023-09-10对于《公司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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