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24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财政部
政策主题:综合
财建〔202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现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濒诲辩耻辞;实施期限至2022年&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实施期限至2025年&谤诲辩耻辞;。
二、将第叁条第一款&濒诲辩耻辞;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谤诲辩耻辞;中的&濒诲辩耻辞;(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四)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二)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清算;(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四)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清算;(五)节能降碳省级试点;(六)报经国务院批准的相关支出&谤诲辩耻辞;。
叁、将第十一条中的&濒诲辩耻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谤诲辩耻辞;。
四、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款&濒诲辩耻辞;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谤诲辩耻辞;。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23年4月7日
对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