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09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税务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苏税函〔2021〕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修改&濒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驳迟;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要求,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六)项规定,现将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税务系统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税务局标准
省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为拟罚款金额500万元(含)以上或拟查补税款2000万元(含)以上的稽查案件。
二、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标准
(一)南京、无锡、苏州市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为拟罚款金额200万元(含)以上或拟查补税款1000万元(含)以上的稽查案件。
(二)徐州、连云港、盐城市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为拟罚款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或拟查补税款800万元(含)以上的稽查案件。
(叁)其他设区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为拟罚款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或拟查补税款500万元(含)以上的稽查案件。
叁、县(区)税务局标准
县(区)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罚案件标准为拟罚款金额15万元(含)以上的案件。各设区市税务局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县(区)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案件标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前未审结的重大税务案件,仍按原规定标准进行审理。
国家税务总局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税务局
2021年9月28日
对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