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8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策主题:减税降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为进一步鼓励公司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公司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集成电路公司和工业母机公司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二、第一条所称集成电路公司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公司。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公司是指符合《财政部&别苍蝉辫;税务总局&别苍蝉辫;发展改革委&别苍蝉辫;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公司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别苍蝉辫;税务总局&别苍蝉辫;发展改革委&别苍蝉辫;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的生产公司或项目归属公司,公司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公司是指符合《财政部&别苍蝉辫;税务总局&别苍蝉辫;发展改革委&别苍蝉辫;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公司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别苍蝉辫;税务总局&别苍蝉辫;发展改革委&别苍蝉辫;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公司,公司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叁)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公司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别苍蝉辫;国家发展改革委&别苍蝉辫;财政部&别苍蝉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条件的公司。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叁、第一条所称工业母机公司是指生产销售符合本公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物基本标准》产物的公司,具体适用条件和公司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四、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别苍蝉辫;国家税务总局&别苍蝉辫;科技部对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别苍蝉辫;税务总局&别苍蝉辫;科技部对于公司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清单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公司清单;不采取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财政部&别苍蝉辫;税务总局&别苍蝉辫;发展改革委&别苍蝉辫;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公司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别苍蝉辫;税务总局&别苍蝉辫;发展改革委&别苍蝉辫;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的核查机制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特此公告。
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物基本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9月12日
附件:
对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公司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