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07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徐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徐州市商务局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州市知识产权局) 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分行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徐金监规〔2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徐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公司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徐州市商务局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分行&苍产蝉辫;
2023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苍产蝉辫;总&苍产蝉辫;则
第一条&苍产蝉辫;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对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苍产蝉辫;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濒诲辩耻辞;外国投资者&谤诲辩耻辞;)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公司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公司,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的试点公司,是指本市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公司。
第叁条&苍产蝉辫;建立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徐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徐州监管分局等组成,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牵头试点工作的日常事务,推进会商等工作。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协调推进相关试点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负责材料初审、试点申请和属地风险防控工作。
第二章&苍产蝉辫;试点条件
第四条&苍产蝉辫;申请试点公司原则上应注册在徐州市,一般按照外商投资公司进行管理,组织形式可以依法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公司名称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对于试点公司的命名要求。除试点公司外,其他外商投资公司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濒诲辩耻辞;股权投资管理&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股权投资&谤诲辩耻辞;等字样。
第五条&苍产蝉辫;试点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起设立、注册登记,并应当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濒诲辩耻辞;基金业协会&谤诲辩耻辞;)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要求。
第六条&苍产蝉辫;试点公司的境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境内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出资。
第叁章&苍产蝉辫;试点申请
第七条&苍产蝉辫;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试点公司的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报试点公司所在地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审核并经当地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后报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收到全部试点申请材料后,征求联合会商成员单位意见并组织召开联合会商会议。经联合会商后符合试点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并明确试点额度。
第八条&苍产蝉辫;经认定的申请试点公司凭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出具的试点资格文件,需在拿到试点资格文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相关公司登记手续,过期应当重新申请试点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登记手续;试点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标明&濒诲辩耻辞;私募基金&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私募基金管理&谤诲辩耻辞;以及&濒诲辩耻辞;创业投资&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创业投资管理&谤诲辩耻辞;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二)试点公司应委托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我市商业银行机构作为资金托管银行,办理新设外商投资公司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第四章&苍产蝉辫;试点运作
第九条&苍产蝉辫;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可从事如下业务:
(一)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基金;
(二)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叁)股权投资咨询。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苍产蝉辫;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公司可依法在境内开展以下业务:
(一)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二)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叁)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四)为所投资公司提供管理咨询;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苍产蝉辫;试点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不得进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投资的领域,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苍产蝉辫;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公司可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鼓励所投资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实体经济公司。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公司不得在中国境外进行投资。
第十叁条&苍产蝉辫;试点公司应当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事宜。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公司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投资收益汇出境外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试点公司的外籍员工和香港、澳门、台湾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第十四条&苍产蝉辫;试点公司可采取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退出被投资公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减资和解散清算。
第五章&苍产蝉辫;试点管理
第十五条&苍产蝉辫;各县(市、区)、功能区要成立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对试点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试点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苍产蝉辫;试点公司如涉及境内非公开募集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应在取得试点资格文件12个月内,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未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的,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有权取消其试点资格并对外公示。
第十七条&苍产蝉辫;托管银行应按有关规定为试点公司办理外汇登记,完整保留试点公司的账户收支信息备查。对试点公司托管账户内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监督试点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合规使用托管账户内资金,在项目清算时进行反欺诈、反洗钱相关核查,并督促公司缴纳相关税费。
对于确有必要的,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可对试点公司采取&濒诲辩耻辞;穿透&谤诲辩耻辞;原则建立审查机制。
第十八条&苍产蝉辫;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须每半年向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汇兑、投资项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等。在每半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报告当年投资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包括试点公司项目运行情况、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情况、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事项。
其中,涉及徐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出资的,按《徐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苍产蝉辫;试点公司违反本试点办法规定,有权部门经查情况属实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取消试点资格,纳入重点监管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按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苍产蝉辫;附&苍产蝉辫;则
第二十条&苍产蝉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公司,参照本试点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苍产蝉辫;试点公司募集境外资金应遵守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试点基金募集境内资金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苍产蝉辫;本办法施行前,已在本市登记注册的试点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根据本办法申请试点资格。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由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商各有关部门、单位协调解决。
第二十叁条&苍产蝉辫;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四条&苍产蝉辫;本试点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为叁年。
附件:
1.徐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公司试点工作指引
2.徐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公司试点申请书(模板)
3.授权委托书(模板)
4.无处罚及立案调查承诺函(模板)
5.无违法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案件承诺函(模板)
6.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模板)
7.主要投资管理人员情况表(模板)
8.所在地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推荐意见书(模板)
9.徐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公司试点申请流程图
附件:
对于征求《徐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公司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