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

对于印发《南京市创新产物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9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创新产物推广办公室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创业创新

点赞

收藏

转发

南京市创新产物推广办公室对于印发《南京市创新产物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南京市创新产物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创新产物推广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

南京市创新产物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别苍蝉辫;&苍产蝉辫;总则

第一条&别苍蝉辫;&苍产蝉辫;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创新产物评价管理工作,明确创新产物申请评价条件和程序,加快创新产物推广和产业化,打造&濒诲辩耻辞;南京创造&谤诲辩耻辞;系列产物和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别苍蝉辫;&苍产蝉辫;本办法所称的创新产物是指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新设计、新服务等研发或生产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的产物。

第叁条&别苍蝉辫;&苍产蝉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物推广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组成南京市创新产物评价小组(以下简称&濒诲辩耻辞;评价小组&谤诲辩耻辞;),负责创新产物评价管理工作。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评价小组各组成部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开发区)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或视情召开,通报创新产物评价管理和推广应用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研究下一阶段工作。

第四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创新产物评价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进行评价。通过评价的创新产物,列入《南京市创新产物应用示范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物推广办公室)牵头评价小组成员单位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列入《推荐目录》的创新产物予以支持推广,鼓励各区(开发区)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

第六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创新产物、首(台)套重大装备、首版次软件统一纳入南京市创新产物工作推进体系管理,具体分别参照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对于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南京市现有支持政策、《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省市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物工作文件等执行。

第二章&别苍蝉辫;&苍产蝉辫;申请条件和材料

第七条&别苍蝉辫;&苍产蝉辫;创新产物评价申请具体形式和注意事项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申请单位和申请产物应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依法在本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2.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部门或人才团队;

3.申请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4.申请单位或产物符合南京&濒诲辩耻辞;4+4+1&谤诲辩耻辞;主导产业方向,重点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智能电网、集成电路、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未来产业等&濒诲辩耻辞;2+2+2+齿&谤诲辩耻辞;创新型产业体系创新成果;

5.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专精特新公司、高新技术公司、独角兽公司、培育独角兽公司、瞪羚公司、创新型领军公司、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孵化引进公司。

(二)申请产物应满足以下条件:

1.产物或其核心技术具有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其权利人为申请单位且权益状况明确;

2.产物必须在南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研发或生产,为近五年内首次研制成功。产物必须来自申请单位,或者产物的关键部件、核心技术、注册商标、整体设计等必须来自申请单位;

3.产物的技术水平在同类产物中达到国际先进或处于国内领先,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突破国际国内关键核心技术;

(2)属于自主研究和开发;

(3)对现有产物实现了工艺、结构、材料及性能等方面的根本性改进;

4.产物功能完善、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符合有关产物标准要求。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物,应具有产物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物认证的产物,必须通过强制性产物认证;

5.产物生产工艺、生产过程环境友好,安全环保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环保技术规范;

6.产物具有潜在的经济社会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能够显着降低生产成本或能替代进口;

7.产物上年度有一定数量的销售。对于首次或首批生产的填补国内市场空白的新产物,不受销售收入的限制,但需提供用户使用(试用)报告。

第九条&别苍蝉辫;&苍产蝉辫;从纳税、营业收入、参与社会治理、技术引领等角度对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和起到重要支撑作用的重点公司,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叁章&苍产蝉辫;申请和评价程序

第十条&别苍蝉辫;&苍产蝉辫;创新产物评价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具体安排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别苍蝉辫;&苍产蝉辫;申请和评价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线上初步申请,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物推广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准备具体申请材料。

(二)区级审核。各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分别对申请材料和申请单位进行形式审查,或者按照具体通知要求开展产物初审,凡不符合申请条件、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推荐上报;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物推广办公室)。

(叁)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物推广办公室)对各区(开发区)上报的申请材料和申请单位分别进行形式审查、信用审查,必要时征求评价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凡不符合申请条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其他负面问题的,一律淘汰不予评审。

(四)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物推广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答辩评审。

(五)现场核查。各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答辩通过的产物全部组织现场核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物推广办公室)牵头评价小组成员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

(六)部门联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物推广办公室)对通过现场核查的产物,征求评价小组成员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完成部门联审,确定拟入选名单。

(七)对外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物推广办公室)将拟评价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物推广办公室)受理,并牵头核实调查。

(八)行文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产物,报市政府审定同意。

(九)发文公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物推广办公室)发文对外公布《推荐目录》,同时在南京市创新产物应用推广平台、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南京市政府采购网等平台予以公告。

第四章&苍产蝉辫;推广支持

第十二条&别苍蝉辫;&苍产蝉辫;通过资金引导、宣传推广、协助对接市场和提供相关要素保障等方式加大对创新产物的支持力度。在南京市创新产物应用推广平台上集中展示创新成果;不定期组织开展创新产物供需对接、路演推介、竞赛等活动形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支持创新产物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品牌知晓度,加快创新产物推广和产业化,打造&濒诲辩耻辞;南京创造&谤诲辩耻辞;系列产物和品牌;加强创新产物与高校院所专家的对接,为产物进一步升级改造提供智力支持。&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

第十叁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鼓励我市国有公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优先采购列入《推荐目录》中的产物。对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和首次投放市场的产物,可以进行首购或订购。

第十四条&别苍蝉辫;&苍产蝉辫;充分调动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公司以及龙头公司等各方积极性,在教育、交通、消费、社会治理、民生保障、公共安全、医疗健康等领域,推动对创新产物等有广泛应用需求的各类应用场景建设,通过开放应用场景,加速培育我市创新产物市场。

第十五条&别苍蝉辫;&苍产蝉辫;鼓励我市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化采购中优先使用《推荐目录》中的产物,多措并举支持创新产物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别苍蝉辫;&苍产蝉辫;生物医药创新产物参照南京市现有支持政策,重点支持国家一类新药产业化项目和特别通道审批的叁类医疗器械产业化项目。对整机性能或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同类装备先进水平的首台(套)高端装备,优先推荐参与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对我市技术水平先进、应用前景广阔的&濒诲辩耻辞;首版次&谤诲辩耻辞;高端软件,加强宣传推广,支持列入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物应用推广指导目录,推动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公司试点应用,并给予研制公司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苍产蝉辫;跟踪评估

第十七条&别苍蝉辫;&苍产蝉辫;通过评价的创新产物,其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到期后其评价资格自动失效,需再次提交评价申请;同一产物进入《推荐目录》不得超过四年;四年期满后,同一产物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别苍蝉辫;&苍产蝉辫;建立创新产物使用意见反馈机制。创新产物生产单位应及时向产物使用单位了解产物的应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对产物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十九条&别苍蝉辫;&苍产蝉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物推广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创新产物跟踪评估。通过公开征集用户反馈意见、随机调查、信用审查、征求政府主管部门意见或委托第叁方机构开展评估等方式对进入《推荐目录》满一年的创新产物进行跟踪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更新目录,形成合理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别苍蝉辫;&苍产蝉辫;对申请产物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问题或申请单位产生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形的,将取消其创新产物资格,从《推荐目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苍产蝉辫;附则

第二十一条&别苍蝉辫;&苍产蝉辫;申请单位应当承诺申请产物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要求,并对其产物质量、安全等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别苍蝉辫;&苍产蝉辫;在创新产物申请评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创新产物资格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列入《推荐目录》的,从《推荐目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限报名单,叁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第二十叁条&别苍蝉辫;&苍产蝉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物推广办公室)对《推荐目录》申请的全过程开展信用管理。申请阶段实行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记录申请单位在申请等各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四条&别苍蝉辫;&苍产蝉辫;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物推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别苍蝉辫;&苍产蝉辫;本办法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