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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关总署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公司信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13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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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公司信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海关总署于2021年9月13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公司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司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主要原则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一是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进一步提升海关公司信用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司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发布,对规范海关信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连续印发《对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对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落实相关要求。

  二是更好践行&濒诲辩耻辞;以人民为中心&谤诲辩耻辞;的发展思想,回应公司合理诉求。伴随国家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公司对信用管理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普遍反映&濒诲辩耻辞;一般认证公司&谤诲辩耻辞;标准偏高、便利措施不多,获得感不强。海关总署党委积极回应公司合理诉求,审议决定将信用等级由四级优化为叁级,有必要修订《办法》对改革成果予以固化。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是优化公司信用等级分类。草案按照海关总署党委确定的&濒诲辩耻辞;简单管用&谤诲辩耻辞;原则,将公司信用等级由现行《办法》规定的四级优化为叁级,保留&濒诲辩耻辞;高级认证公司&谤诲辩耻辞;和&濒诲辩耻辞;失信公司&谤诲辩耻辞;,分别实施便利或者严格的海关管理措施。对其他注册登记和备案公司,统一实施常规的海关管理措施(第四条)。同时,考虑到纳入海关信用管理的公司范围为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公司,将规章标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司信用管理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公司信用管理办法》。

  二是落实守信激励原则,进一步提升守法公司获得感。在保留原有高级认证公司便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降低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抽查比例、优先办理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优先向其他国家推荐食品等出口公司注册等便利措施(第叁十条);将高级认证公司复核期间由叁年调整为五年,进一步降低公司负担(第十九条)。考虑到一般认证公司认证标准高、程序复杂,但公司实际享受便利措施少等突出问题,取消一般认证公司这一分类。同时明确信用培育机制,帮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司成为高级认证公司(第五条)。

  叁是落实国务院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建立信用修复制度。按照《指导意见》对于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和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的要求,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家信用管理牵头部门意见,在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进出口化妆品监管以及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领域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按照《指导意见》对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标准、程序、移出条件和救济措施等必须以规章以上层级法律文件设定的有关要求,在草案中对以上内容予以明确(第二十叁条至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建立公司信用修复机制(第七条),根据失信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明确失信公司修复标准及程序,鼓励失信公司通过合法渠道提升信用水平(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