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6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政策主题:营商环境
苏府规字〔2024〕1号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专用信用报告代替公司无违法证明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帮助公司解决在开具无违法证明过程中的数量多、耗时长、多头跑等问题,提高公司办事便利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减流程、减材料的原则,推行专用信用报告代替公司无违法证明,切实减轻公司负担,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濒诲辩耻辞;诚信苏州&谤诲辩耻辞;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目标
首批选取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执法、卫生健康、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金融监管、住房公积金、税务、消防安全等20个领域,通过归集共享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信息,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公司赴市、区各相关部门办理无违法证明,实现相关信息&濒诲辩耻辞;一个平台共享&谤诲辩耻辞;、公司申请&濒诲辩耻辞;一站式完成&谤诲辩耻辞;、无违法情况&濒诲辩耻辞;一纸证明&谤诲辩耻辞;,为公司提供方便、高效、规范的服务。
2024年3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0个领域试行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公司无违法证明。同时上线专用信用报告&濒诲辩耻辞;一码通&谤诲辩耻辞;模式,即以公司亮码、要求提交证明的单位扫码查看专用信用报告的方式,代替公司无违法证明。
叁、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记录,是指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等对公司近3年内20个领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对公司行为依据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列入违法记录。
专用信用报告内容还包括公司参保欠缴、住房公积金欠缴及行政处罚信用修复记录等信息。
公司可以选择开具专用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无违法记录的情况。鼓励公司在申请上市、挂牌、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经营活动中,根据自身需要使用专用信用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数据治理共享。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托省市区公共信用一体化平台,建立数据常态化归集共享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共享信息的核验,确保2021年以来的公司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归集共享。对省级部门掌握的数据,积极推进数据回流,确保数据应归尽归、全量共享。
(二)完善系统配套机制。&濒诲辩耻辞;信用苏州&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苏商通&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一网通办&谤诲辩耻辞;等平台网站上线专用信用报告开具功能和专用信用报告&濒诲辩耻辞;一码通&谤诲辩耻辞;功能。根据应用场景需要,公司可以选择专用信用报告涵盖的领域和时间范围。打通&濒诲辩耻辞;苏商通&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苏服办&谤诲辩耻辞;用户体系,实现公司线上申请&濒诲辩耻辞;一键&谤诲辩耻辞;办理,相关办事指南、操作流程等同步公布。各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畅通公司申诉渠道,及时处理异议申诉、信用修复等诉求。
(叁)丰富报告扩展应用。在首批20个领域试行的基础上,按照&濒诲辩耻辞;成熟一批、拓展一批&谤诲辩耻辞;的原则,不断扩大覆盖领域。同时积极扩大专用信用报告应用范围,为更多类型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局统筹推进全市推行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推行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濒诲辩耻辞;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谤诲辩耻辞;原则,确保公司违法行为信息等及时归集共享,并对提供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
(二)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全市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定期检查督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持续完善制度机制,优化扩展系统功能,不断提升工作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叁)加强培训宣传。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局组织专项培训,确保各地区各部门全面了解工作要求,熟知业务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政策解读,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附件:专用信用报告代替公司无违法证明核查信息范围
附件:
【解读】《苏州市专用信用报告代替公司无违法证明实施方案(试行)》解读
202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