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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科技副总”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1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盐城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主题:创业创新,人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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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濒诲辩耻辞;科技副总&谤诲辩耻辞;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对于推进聚力创新的十条政策意见》(盐政发〔2017〕2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市“科技副总”认定和服务工作,加强我市专门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公司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苍产蝉辫;申报市&濒诲辩耻辞;科技副总&谤诲辩耻辞;的科技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不超过45周岁,有叁年以上工作经历;

2、所在高校院所的所属学科应为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

3、认定后能在申报公司继续工作两年以上,每年能为公司服务叁个月以上。

第叁条&苍产蝉辫;申报市&濒诲辩耻辞;科技副总&谤诲辩耻辞;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信誉良好;

2、有明确的创新发展需求,为国家高新技术公司、省高新技术公司培育库入库公司、市高新技术公司,或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公司。

3、能为受聘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条&苍产蝉辫;申报市&濒诲辩耻辞;科技副总&谤诲辩耻辞;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任职计划书;

3、申报公司、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签订的叁方协议;

4、申报科技人员基本情况材料(含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获得的专利证书和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证书、发表的论文、承担的科技项目证书等复印件,所在高校院所的所属学科为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证明材料);

5、申报公司基本情况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财务报表、纳税和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申报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单,公司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苍产蝉辫;市&濒诲辩耻辞;科技副总&谤诲辩耻辞;申报和认定程序:

1、申报公司向所在地科技部门申报;

2、所在地科技部门和人才办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和市人才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市科技局和市人才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认定市&濒诲辩耻辞;科技副总&谤诲辩耻辞;。

第六条&苍产蝉辫;对认定的市&濒诲辩耻辞;科技副总&谤诲辩耻辞;,按照市政府《对于推进聚力创新的十条政策意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

第七条&苍产蝉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苍产蝉辫;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