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27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淮安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监督管理
各县区(园区)科技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新技术公司培育工作,规范市高新技术公司培育库的建设和管理,现将新修订的《淮安市高新技术公司培育库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对于加快建设长三角北部重要产业科技创新高地》(淮发〔2024〕5号)、《对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公司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强全市高新技术公司培育工作,完善市高新技术公司培育库,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公司集群,参照《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公司认定工作指引》《淮安市工业强市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淮工信规〔2022〕12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市高新技术公司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由市科技局负责建立,遵循“公司自愿、政府引导、精准服务、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申请加入培育库(以下简称“入库”)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申请入库时须为在淮安市内有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居民公司,且2008年至今未进入省、市高新技术公司培育库,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公司;
(二)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物(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叁)对公司主要产物(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公司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公司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公司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公司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物(服务)收入占公司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公司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按百分制评价,综合得分不低于60分;
(八)公司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失信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入库程序如下:
(一)公司注册。公司通过&濒诲辩耻辞;淮安市高新技术公司培育服务平台&谤诲辩耻辞;(丑迟迟辫://驳辩辫测.丑补办箩驳濒.肠苍/)(简称&濒诲辩耻辞;市高企服务平台&谤诲辩耻辞;)注册,县区(园区)科技部门对公司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公司网上予以通过。
(二)组织申报。公司依据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年度市高新技术公司培育库入库申报通知(详见市科技局官网),在线提交《市高新技术公司培育库入库申请书》和《信用承诺书》(公司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扫描上传)等材料。
(叁)审核推荐。各县区(园区)科技部门通过高企服务平台对辖区内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同时现场核查公司申报信息,重点对公司经营状况、知识产权有效情况、研发组织状况等开展核查。核查无误后予以推荐,并填报本地区申报市高新技术公司培育库入库公司汇总表,纸质盖章报送至市科技局。
(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公司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五)公示与入库。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公司进行综合审查,确定拟入库公司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查不影响入库的,正式发布市培育库入库公司名单。
第五条 培育库公司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等),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县区(园区)科技部门报告。县区(园区)科技部门对公司变化后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报请市科技局予以出库,并自当年起终止其高企培育资格。培育期内入库公司如果在淮安市范围内搬迁,应在搬迁后一个月内向迁入迁出所在地科技部门报备。
第六条 培育库入库申报工作通常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入库培育有效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企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企认定的,调整出库。
第七条 市科技局建立市、县联动高企服务管理队伍,全面挖掘优质中小公司资源,利用市高企培育服务平台,开展跟踪辅导和服务,引导中小公司加大创新投入,培育一批前景好、成长性强的优质中小公司。优先支持通过科技型中小公司评价的公司申报培育库入库,促进科技型中小公司向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转型,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公司。
第八条 各县区(园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公司培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公司对标找差,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态势。鼓励各县区(园区)进一步完善高企培育扶持政策,建立县级高新技术公司培育库,共同支持高新技术公司发展。
第九条 市高企培育库工作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公司作为申报的责任主体,须对入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参与培育库入库评审和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
第十条 本指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原《淮安市高新技术公司培育库管理工作指引》(淮科〔2023〕14号)文件同时废止。
对于征求《淮安市高新技术公司培育库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