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

【解读】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30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减税降费

点赞

收藏

转发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1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濒诲辩耻辞;对先进制造业公司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谤诲辩耻辞;。3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濒诲辩耻辞;从今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公司纳入先进制造业公司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谤诲辩耻辞;。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对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能够落实到位,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有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本公告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对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实现征管操作办法与税费优惠政策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为方便纳税人准确理解、精准享受相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和此前办理增量留抵退税(包括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相比,此次出台的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的办理流程有变化吗?

没有变化。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增量留抵退税业务,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增量留抵退税业务的具体流程等征管事项。符合15号公告规定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适用力度更大的留抵退税政策,按月申请退还全部增量留抵税额,但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各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并未发生变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已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按照15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叁条的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濒诲辩耻辞;进项构成比例&谤诲辩耻辞;,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同时,在上述期间存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计算&濒诲辩耻辞;进项构成比例&谤诲辩耻辞;时,无需就纳税人在该期间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部分进行调整。

举例说明:某先进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200万元,航空旅客运输凭行程单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农产物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元。2020年12月,该纳税人因产成品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转出。该纳税人2021年5月申请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1000+1200)&诲颈惫颈诲别;(1000+1200+200+100)&迟颈尘别蝉;100%=88%,按规定转出的50万元进项税额不参与计算。

叁、是否只有生产并销售&濒诲辩耻辞;非金属矿物制品&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通用设备&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专用设备&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医药&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化学纤维&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电气机械和器材&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仪器仪表&谤诲辩耻辞;九类产物中某一类产物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才能申请享受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不是。15号公告规定,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下同),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濒诲辩耻辞;非金属矿物制品&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通用设备&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专用设备&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医药&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化学纤维&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电气机械和器材&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仪器仪表&谤诲辩耻辞;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判断纳税人是否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的具体标准,是纳税人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生产并销售上述9类产物合计的销售额占比,而不是某一类产物的销售额占比。

举例说明:2020年5月-2021年4月,某制造公司&濒诲辩耻辞;化学纤维&谤诲辩耻辞;的销售额占比为25%,&濒诲辩耻辞;非金属矿物制品&谤诲辩耻辞;的销售额占比为20%,&濒诲辩耻辞;通用设备&谤诲辩耻辞;销售额占比为15%,&濒诲辩耻辞;橡胶和塑料制品&谤诲辩耻辞;和&濒诲辩耻辞;金属制品&谤诲辩耻辞;销售额占比均为15%,还有房屋出租销售额占比为10%。该公司2021年5月申请留抵退税时,&濒诲辩耻辞;化学纤维&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非金属矿物制品&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通用设备&谤诲辩耻辞;叁类产物合计的销售额占比为60%(超过50%),符合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相关条件,如果该公司同时符合其他退税条件,可以按15号公告和本公告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

四、纳税人申请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是否需要提交《退(抵)税申请表》?《退(抵)税申请表》有哪些调整变化?

本公告明确,纳税人按照15号公告和20号公告等规定,申请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的,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退(抵)税申请表》此前作为20号公告的附件对外发布,出台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后,该表进行了修订并以《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附件1重新发布。按照15号公告新出台的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规定,本公告再次修订并重新发布《退(抵)税申请表》,同时废止了20号公告和31号公告所附原《退(抵)税申请表》。

由于15号公告是对此前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扩大了适用范围,因此,我们相应修改了《退(抵)税申请表》中&濒诲辩耻辞;二、留抵退税&谤诲辩耻辞;部分涉及适用范围的相关栏次。具体包括:

1.将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的&濒诲辩耻辞;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或实际经营期至少3个月)生产并销售&濒蝉辩耻辞;非金属矿物制品&谤蝉辩耻辞;&濒蝉辩耻辞;通用设备&谤蝉辩耻辞;&濒蝉辩耻辞;专用设备&谤蝉辩耻辞;&濒蝉辩耻辞;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谤蝉辩耻辞;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或实际经营期至少3个月)生产并销售&濒蝉辩耻辞;非金属矿物制品&谤蝉辩耻辞;&濒蝉辩耻辞;通用设备&谤蝉辩耻辞;&濒蝉辩耻辞;专用设备&谤蝉辩耻辞;&濒蝉辩耻辞;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谤蝉辩耻辞;&濒蝉辩耻辞;医药&谤蝉辩耻辞;&濒蝉辩耻辞;化学纤维&谤蝉辩耻辞;&濒蝉辩耻辞;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谤蝉辩耻辞;&濒蝉辩耻辞;电气机械和器材&谤蝉辩耻辞;&濒蝉辩耻辞;仪器仪表&谤蝉辩耻辞;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谤诲辩耻辞;。

2.如果上述栏次纳税人勾选&濒诲辩耻辞;是&谤诲辩耻辞;,填写的下一栏次由&濒诲辩耻辞;                月至                月生产并销售&濒蝉辩耻辞;非金属矿物制品&谤蝉辩耻辞;&濒蝉辩耻辞;通用设备&谤蝉辩耻辞;&濒蝉辩耻辞;专用设备&谤蝉辩耻辞;&濒蝉辩耻辞;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谤蝉辩耻辞;销售额        ,同期全部销售额        ,占比        %。&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                月至                月生产并销售&濒蝉辩耻辞;非金属矿物制品&谤蝉辩耻辞;&濒蝉辩耻辞;通用设备&谤蝉辩耻辞;&濒蝉辩耻辞;专用设备&谤蝉辩耻辞;&濒蝉辩耻辞;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谤蝉辩耻辞;&濒蝉辩耻辞;医药&谤蝉辩耻辞;&濒蝉辩耻辞;化学纤维&谤蝉辩耻辞;&濒蝉辩耻辞;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谤蝉辩耻辞;&濒蝉辩耻辞;电气机械和器材&谤蝉辩耻辞;&濒蝉辩耻辞;仪器仪表&谤蝉辩耻辞;销售额        ,同期全部销售额        ,占比        %。&谤诲辩耻辞;

请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按照要求填写。其他栏次内容和填写要求均无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