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22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一、修改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为加强对计量授权工作的管理,1989年11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规定了计量授权工作的内涵、原则和授权形式等。计量授权制度的建立,对规范计量授权工作,科学规划、依法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保障国家量传溯源体系的完整和满足国家量传溯源需求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但随着国家&濒诲辩耻辞;放管服&谤诲辩耻辞;改革的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监管实践的变化,《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计量工作的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结合工作实际,经深入调研和专家研讨,组织对《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改目的
(一)落实&濒诲辩耻辞;放管服&谤诲辩耻辞;改革精神的需要。原《办法》中,规定&濒诲辩耻辞;承担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谤诲辩耻辞;需进行授权,为贯彻落实&濒诲辩耻辞;放管服&谤诲辩耻辞;改革精神,对于已与&濒诲辩耻辞;资质认定&谤诲辩耻辞;合并实施的&濒诲辩耻辞;计量认证&谤诲辩耻辞;许可,已取消的&濒诲辩耻辞;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谤诲辩耻辞;许可事项,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将不再采取授权的方式进行管理。对原《办法》中提出的&濒诲辩耻辞;从事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谤诲辩耻辞;的要求,也根据已批准实施的计量检定人员改革事项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与上位法要求保持一致。随着《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原《办法》中一些条款规定迫切需要进行调整,以解决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叁)满足监管实践的需求。根据计量管理工作需要,2005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计量器具新产物管理办法》,将定型鉴定与样机试验合并为型式评价,为满足新的监管实践的变化,对原《办法》中不符合现实监管要求或者与其他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完善。
叁、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计量授权的形式,进一步细化和更新计量授权内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濒诲辩耻辞;放管服&谤诲辩耻辞;改革精神,将&濒诲辩耻辞;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谤诲辩耻辞;不再作为计量授权的形式;将&濒诲辩耻辞;新产物定型鉴定、样机试验&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新产物型式评价,并明确&濒诲辩耻辞;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物型式评价的授权,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谤诲辩耻辞;,以符合监管工作实际,更好地与国际接轨。&苍产蝉辫;
(二)修改从事计量检定测试人员要求,以职业资格取代考核制度。为加强对从事计量检定、测试人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能力水平,根据已批准实施的计量检定人员改革事项,将原《办法》中&濒诲辩耻辞;从事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申请授权的单位,其有关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谤诲辩耻辞;。
(叁)修改计量授权工作程序和要求,进一步优化服务。由于《行政许可法》对许可事项各环节时间、许可证件种类、作出的许可决定等均有明确规定,因此,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删除原《办法》第八条;删除原《办法》第十一条&濒诲辩耻辞;计量授权检定、测试专用章&谤诲辩耻辞;;删除原《办法》第二十二条,不再收取技术考核、发证费;删除原《办法》第二十叁条中的&濒诲辩耻辞;印章&谤诲辩耻辞;,计量授权印章式样不再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四)修改计量授权违法行为的罚则,与行政处罚法保持一致。根据行政处罚法对规章权限的有关规定,修改原《办法》第十二条,将&濒诲辩耻辞;没收违法所得&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谤诲辩耻辞;调整为&濒诲辩耻辞;停止开展超出授权范围的相关检定、测试活动&谤诲辩耻辞;,并删除原《办法》第十九条。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
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