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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修订印发《公司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4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财政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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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修订印发《公司会计准则第25号&尘诲补蝉丑;&尘诲补蝉丑;保险合同》的通知

财会〔2020〕2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公司会计准则&尘诲补蝉丑;&尘诲补蝉丑;基本准则》,我部对《公司会计准则第25号&尘诲补蝉丑;&尘诲补蝉丑;原保险合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公司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公司会计准则的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公司提前执行。

二、执行本准则的公司,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印发的《财政部对于印发〈公司会计准则第1号&尘诲补蝉丑;&尘诲补蝉丑;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公司会计准则第25号&尘诲补蝉丑;&尘诲补蝉丑;原保险合同》和《公司会计准则第26号&尘诲补蝉丑;&尘诲补蝉丑;再保险合同》,以及我部于2009年12月印发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公司会计准则第25号&尘诲补蝉丑;&尘诲补蝉丑;保险合同

  财  政  部      

  2020年12月1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