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11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营商环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濒诲辩耻辞;放管服&谤诲辩耻辞;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税务总局发布了《对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7年12月,税务总局出台《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并随文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指标体系施行两年多来,在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2019年底,税务总局在《对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3号)政策解读稿中明确&濒诲辩耻辞;税务总局将适时优化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指标体系&谤诲辩耻辞;。今年以来,我们在系统总结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成效和广泛听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行业协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指标体系进行了优化完善,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中的8个二级指标进行了修订,并通过《公告》予以重新发布。
二、修订内容
(一)&濒诲辩耻辞;0201委托人纳税信用情况&谤诲辩耻辞;和&濒诲辩耻辞;0202委托人纳税信用变动情况&谤诲辩耻辞;
合并&濒诲辩耻辞;0201委托人纳税信用情况&谤诲辩耻辞;指标和&濒诲辩耻辞;0202委托人纳税信用变动情况&谤诲辩耻辞;指标,指标分值由30分调整为20分;委托人纳税信用得分根据其当前实时纳税信用情况计算,使该指标更加客观地反映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服务期间委托人纳税信用情况。
(二)&濒诲辩耻辞;0301纳税人评价&谤诲辩耻辞;
将委托人评价由&濒诲辩耻辞;好、良好、一般、差&谤诲辩耻辞;四个等级调整为&濒诲辩耻辞;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谤诲辩耻辞;五个等级,相应调整对应分值;委托人未作出评价的,由原来默认&濒诲辩耻辞;一般&谤诲辩耻辞;(5分)调整为默认&濒诲辩耻辞;基本满意&谤诲辩耻辞;(10分)。
(叁)&濒诲辩耻辞;0402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谤诲辩耻辞;
将积分类别由&濒诲辩耻辞;基准分&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直接得分&谤诲辩耻辞;,积分计算等式为&濒诲辩耻辞;30分&迟颈尘别蝉;积分时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数量/(积分时点职工总人数&迟颈尘别蝉;30%)&谤诲辩耻辞;,规范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实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对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予以扣分。
(四)&濒诲辩耻辞;0403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谤诲辩耻辞;
将积分类别由&濒诲辩耻辞;基准分&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直接得分&谤诲辩耻辞;,积分计算等式为&濒诲辩耻辞;30分&迟颈尘别蝉;评价周期期初至积分时点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数量/评价周期期初至积分时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总数&谤诲辩耻辞;,通过积分方式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认为报送专项业务的协议信息存在违反与委托人订立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情形的,可留存备查。
(五)&濒诲辩耻辞;0501业务结构&谤诲辩耻辞;
考虑当前涉税服务业务创新发展趋势,在计算分类业务占比时适当体现&濒诲辩耻辞;其他税务事项代理&谤诲辩耻辞;和&濒诲辩耻辞;其他涉税服务&谤诲辩耻辞;两项业务的重要性,将积分计算等式修改为&濒诲辩耻辞;(纳税申报代理收入+一般税务咨询收入+专业税务顾问收入+税收策划收入+涉税鉴证收入+纳税情况审查收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收入&迟颈尘别蝉;50%+其他涉税服务收入&迟颈尘别蝉;50%)/涉税专业服务总收入&迟颈尘别蝉;10分&谤诲辩耻辞;。
(六)&濒诲辩耻辞;0502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谤诲辩耻辞;
将积分计算等式修改为&濒诲辩耻辞;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全省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迟颈尘别蝉;10分&谤诲辩耻辞;,修改前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需达到全省平均值的2倍才能得满分,修改后只要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达到全省平均值即可得满分。
(七)&濒诲辩耻辞;0901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情况&谤诲辩耻辞;
将指标分值由10分增加到20分;将积分计算等式修改为&濒诲辩耻辞;20分&迟颈尘别蝉;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全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谤诲辩耻辞;,修改后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达到全省平均值即可得满分。
叁、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