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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应对丨对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期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4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财政厅 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主题:减税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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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对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期限的通知

苏财综〔2020〕73号

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苍产蝉辫;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支持疫情防控、公司纾困和复工复产,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对于应对疫情影响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20〕9号)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实施期限明确如下:&苍产蝉辫;

  一、免征市场监管部门收取的省内医院和疫情防护相关产物生产公司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减免时间从2020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苍产蝉辫;

  二、免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苍颁辞痴)相关防控产物收取的医疗器械产物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苍颁辞痴)感染肺炎药品收取的药品注册费。减免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苍产蝉辫;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

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财政厅        

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10日      

 

 

抄送:各设区市、县财政局 、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