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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及产物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7-30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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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及产物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及产物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苗&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圩

2020年7月2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及产物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及产物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叁)项中的&濒诲辩耻辞;设计开发能力&谤诲辩耻辞;。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濒诲辩耻辞;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物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谤诲辩耻辞;

叁、将第二十叁条第一款中的&濒诲辩耻辞;12个月&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24个月&谤诲辩耻辞;。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濒诲辩耻辞;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谤诲辩耻辞;

五、删除第二十九条、第叁十条、第叁十一条。

六、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及产物准入管理规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审查要求》《公司集团下属公司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物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予以修改(见附件)。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及产物准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