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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优化营商环境,今后这么办

发布时间:2020-07-23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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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今后这么办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对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公司困难凸显,亟须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更多采取改革的办法破解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7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吹风会,叁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年底前实现公司开办全程网上办理

&濒诲辩耻辞;今年上半年,虽然受到疫情冲击,但我国日均新设公司数量仍然保持在2万户左右,公司开办经营便利化在释放创业创新热情、激发市场活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谤诲辩耻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表示,今后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公司开办经营便利化。

杨红灿介绍,到今年年底以前,各省份要全部开通公司开办&濒诲辩耻辞;一网通办&谤诲辩耻辞;平台,实现公司开办全程网上办理,压缩公司开办时间至4个工作日以内或更少。提升公司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对不适宜字词的分析和识别能力,丰富告知提示内容,探索&濒诲辩耻辞;公司承诺+事中事后监管&谤诲辩耻辞;,加强对知名公司名称字号保护,建立名称争议处理机制。

&濒诲辩耻辞;要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在加强监管、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深化电子营业执照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应用。&谤诲辩耻辞;杨红灿说,要放宽小微公司、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指导各地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尽快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优化外贸外资公司经营环境

海关总署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党英杰介绍,目前,我国有50万家外贸公司、42万家外资公司。今年上半年,有进出口实绩的公司是44.3万家,虽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2万家,但主要是民营小微公司数量的增加,外贸公司进出口的规模是相应缩小的,上半年公司平均进出口规模下降8%。

&濒诲辩耻辞;越是在这样困难的时候,就越要把营商环境这个&濒蝉辩耻辞;软实力&谤蝉辩耻辞;打造好。&谤诲辩耻辞;党英杰说,今后将继续发挥海关12360服务热线、&濒诲辩耻辞;中国海关信用管理&谤诲辩耻辞;微信平台和关企协调员作用,有针对性地给予定点帮扶,大力支持困难行业和中小微公司发展,发挥中小公司有灵气、有活力的自身优势,对有订单或达成订单意向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最大努力为公司提供税款支付、信用管理、通关便利等方面的帮助,在职责范围内采取积极措施为公司排忧解难,保住外贸外资市场主体。

党英杰表示,优化外贸外资公司经营环境是《意见》的一个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也是外贸公司的普遍诉求。海关将在尊重公司自主选择的前提下,大力推进进出口货物&濒诲辩耻辞;提前申报&谤诲辩耻辞;、进口货物&濒诲辩耻辞;两步申报&谤诲辩耻辞;等改革措施,研究推广进口货物&濒诲辩耻辞;船边直提&谤诲辩耻辞;和出口货物&濒诲辩耻辞;抵港直装&谤诲辩耻辞;试点,继续压缩货物整体通关时间,尽可能减少疫情对整体通关时间的影响。

海关总署将会同口岸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继续采取有效措施,聚焦市场主体关切,依靠改革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着力破解公司通关中遇到的&濒诲辩耻辞;堵点&谤诲辩耻辞;和&濒诲辩耻辞;痛点&谤诲辩耻辞;,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进一步为公司减负增效,增强公司的内生动力和活力。

引导有需求的公司开展&濒诲辩耻辞;共享用工&谤诲辩耻辞;

《意见》提出,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2021年6月底前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鼓励地区间职称互认。引导有需求的公司开展&濒诲辩耻辞;共享用工&谤诲辩耻辞;,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行风办负责人吴礼舵介绍,按照现行职称政策,职称评审一般实行属地化管理。随着人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核验的需求也在日益增加。今后要进一步加快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拟将首批试点的天津、浙江、湖北、广西等地职称评审系统尽快与全国系统进行对接,推进职称评审数据向上集中,为实现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提供有力支撑。

&濒诲辩耻辞;疫情期间,一些缺工的公司和一些尚未复工复产的公司之间实行了&濒蝉辩耻辞;共享用工&谤蝉辩耻辞;,实际上就是公司之间进行员工调剂,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谤诲辩耻辞;吴礼舵说,&濒诲辩耻辞;共享用工&谤诲辩耻辞;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公司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公司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濒诲辩耻辞;共享用工&谤诲辩耻辞;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吴礼舵表示,人社部将继续跟踪了解“共享用工”发展情况,同时督促各地加强对公司“共享用工”的指导和服务,促进“共享用工”规范有序。(记者 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