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19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一、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二、工作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濒诲辩耻辞;跨境电商&谤诲辩耻辞;)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
叁、适用范围
境内公司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公司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公司或境内公司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
四、公司管理
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公司,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公司,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五、通关管理
1.跨境电商公司或其他相关公司,应当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3. 海关实施查验时,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
4.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濒诲辩耻辞;跨境电商&谤诲辩耻辞;模式进行转关。
对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对公司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2020-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