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04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财政部
政策主题:减税降费
财会〔2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助力公司租金减免政策落地和减轻公司负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以下简称《规定》)适用范围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适用范围的调整
适用《规定》简化方法的租金减让期间由&濒诲辩耻辞;减让仅针对2021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2021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2021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件&谤诲辩耻辞;调整为&濒诲辩耻辞;减让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件&谤诲辩耻辞;,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二、对于衔接规定及相关披露
公司执行本通知应当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通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公司在进行衔接会计处理时,对于简化方法的选择应当一致应用于《规定》适用范围调整前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公司对适用范围调整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已采用简化方法的,对适用范围调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也应当采用简化方法,在本通知发布前已按照租赁变更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公司对适用范围调整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选择不采用简化方法的,对适用范围调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也不得选择采用简化方法。
公司首次执行本通知,无需按照《公司会计准则第28号&尘诲补蝉丑;&尘诲补蝉丑;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五条的规定披露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叁、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日,公司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根据本通知进行调整。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公司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公司作为出租人不适用本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21年5月26日
疫情应对丨对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