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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印发《南京市“一区一中心”联动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24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创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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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局对于印发《南京市&濒诲辩耻辞;一区一中心&谤诲辩耻辞;联动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科规〔2025〕5号

江北新区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对于进一步推进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发〔2025〕12 号)文件精神,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现修订并印发《南京市&濒诲辩耻辞;一区一中心&谤诲辩耻辞;联动专项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1月5日

 

南京市&濒诲辩耻辞;一区一中心&谤诲辩耻辞;联动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对于进一步推进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宁政办发〔2025〕12号)相关规定,为加快建设南京国家农高区和国家农创中心(以下简称“一区一中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专项重点支持“一区一中心”围绕智慧农业与智能装备、农产物精深加工、生物育种及未来食品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等,加大科技协同攻关及成果转化,加强资源开放共享与服务,发挥特色优势,创新协同发展机制,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农业创新高地和产业高地。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指南编制、申报通知发布、项目立项、项目实施、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相关区科技局负责协助开展推荐申报、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条件保障、科研诚信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  “一区一中心”联动专项采用竞争择优方式组织实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为在“一区一中心”独立运营的企事业单位,鼓励以公司为主体,建立创新联合体,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支持我市农业重大科创平台根据“一区一中心”主导产业需求,开展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及成果转化,项目须在“一区一中心”落地转化。

第六条  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注重突出重点、体系优化,编制发布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

第七条  组织申报。项目申报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应满足申报通知要求。项目申报人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正式在职人员(含外籍人士),应具有项目组织实施的能力,社会信用和科研信用记录良好。项目实施期一般为3年。

第八条  项目受理。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具体承担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并按照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开展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不进入当年度项目评审。

第九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论证)、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组织评审,视具体情况可增加或调整相关评审程序。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遴选,评审执行专家回避、保密和轮换等制度。

第十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项目立项。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提出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按有关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立项管理。印发资金下达文件,组织签订项目合同,对项目技术目标、绩效指标、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合同要求,组织任务实施,规范使用资金,完成既定目标。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在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相应备案手续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项目实施期间,如出现主要研究目标或关键考核指标、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动,以及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项目实施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项目重大事项调整的批复视为合同约定的一部分。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向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申请验收。财政资金资助额50万元及以上项目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从市科技局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遴选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一般为3-5名。财政资金资助额50万元以下项目采取总结验收的方式,由承担单位总结项目执行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验收结果分为&濒诲辩耻辞;通过&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结题&谤诲辩耻辞;和&濒诲辩耻辞;不通过&谤诲辩耻辞;。完成技术研发,达到合同要求的予以通过验收;不满足&濒诲辩耻辞;通过&谤诲辩耻辞;要求,但完成主要技术研发,取得标志性成果的,予以结题验收;不满足&濒诲辩耻辞;通过&谤诲辩耻辞;和&濒诲辩耻辞;结题&谤诲辩耻辞;要求,未完成主要技术研发,无实质性成果的,不予通过。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在合同规定的项目实施期结束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科技局报备。每个项目延期申请不得超过2次,延期总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经费管理。项目资金使用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合理配置,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总预算不变、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相关调剂手续作为项目验收、绩效评估或审计检查等依据。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财政支持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坚持财政性资金支出绩效目标导向,“一区一中心”联动专项拟围绕项目可行性、目标任务与成效、产业契合度及技术推广应用等指标开展重点评估与评判。

第十六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科研诚信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相关责任主体存在弄虚作假、故意夸大科研成果,或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等科研诚信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市科技局有权作出撤销、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并记入严重失信信息记录。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2年2月28日市科技局印发的《对于推动“国家农高区和国家农创中心联动建设、融合发展、资源共享”实施细则》(宁科规〔202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