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04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降低经营主体创业成本,提升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规范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并出台了《镇江市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集群登记办法》)。
一、文件依据
《对于印发〈省市场监管局对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市监规〔2022〕7号)、《公司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及有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集群登记办法》共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1条至第4条):明确了经营主体集群登记的目的和依据、含义、适用范围,规定了不得作为集群注册登记住所的五种情形。
第二部分(第5条至第10条):明确了托管机构需符合的条件,应履行的职责,登记报备、变更及终止服务的条件、需履行的手续以及托管协议应包含的内容等规定。
第叁部分(第11条至第13条):明确了集群登记的经营主体办理集群登记的特点,应当配合、协助托管机构履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部分(第14条至第16条):明确了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时间等规定,为规范集群登记制度提供有力保障。
叁、主要特点
(一)明确托管机构和集群登记主体的责任。托管机构要为集群登记经营主体提供住所办理注册登记,并代理签收公函、信件以及提供联络等活动。集群登记经营主体应当配合、协助托管机构履行相关规定。
(二)规范注册登记流程。明确托管机构在完成变更登记以及与部分或全部集群登记经营主体终止住所托管服务的,都应当向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报备。
(叁)明确要加强监管。明确通过&濒诲辩耻辞;双随机、一公开&谤诲辩耻辞;抽查、专项检查和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集群登记经营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