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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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支持公司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公司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公司,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公司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公司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公司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叁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公司,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叁、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公司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础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叁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础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础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公司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