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31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主题:减税降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公司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公司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公司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公司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叁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濒诲辩耻辞;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谤诲辩耻辞;办理方式,由公司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础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叁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础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础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叁、公司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公司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苍产蝉辫;&苍产蝉辫;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