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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8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主题:减税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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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现将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事项明确如下:&苍产蝉辫;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公司所得税:&苍产蝉辫;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苍产蝉辫;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苍产蝉辫;

3.接受捐赠收入;&苍产蝉辫;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苍产蝉辫;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公司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苍产蝉辫;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苍产蝉辫;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苍产蝉辫;

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苍产蝉辫;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苍产蝉辫;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苍产蝉辫;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苍产蝉辫;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苍产蝉辫;

叁、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苍产蝉辫;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