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28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农业农村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农办法函〔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近年来,各地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多种标称以植物提取成分为原料,具备防蚊驱蚊功能的&濒诲辩耻辞;防蚊贴&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防蚊剂&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防蚊液&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驱蚊手环&谤诲辩耻辞;等产物。我部对此类产物是否属于《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农药进行了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药包括用于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据此,判定某种产物是否属于农药,应当根据该产物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保护对象等进行界定。如果产物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物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物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