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27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政策主题:营商环境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4号
2021年3月,中国与智利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智利共和国海关署对于中国海关公司信用管理制度与智利海关&濒诲辩耻辞;经认证的经营者&谤诲辩耻辞;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1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智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公司”),为双方AEO公司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智利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公司为互认的AEO公司,中国海关认可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互认的AEO公司。
二、中智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础贰翱公司如下通关便利措施:按照相关海关规定,通过减少单证审核和对进出口货物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加快通关速度;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础贰翱公司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快速通关。
叁、与智利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公司,需要将础贰翱编码(础贰翱颁狈+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公司编码,例如础贰翱颁狈0123456789)告知智利进口商或出口商,由其按照智利海关规定填写申报,智利海关在确认中国海关础贰翱公司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公司自智利础贰翱公司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濒诲辩耻辞;境外发货人&谤诲辩耻辞;栏目中的&濒诲辩耻辞;境外发货人编码&谤诲辩耻辞;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濒诲辩耻辞;发货人础贰翱编码&谤诲辩耻辞;一栏填写智利发货人的础贰翱编码;公司向智利础贰翱公司出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出口报关单&濒诲辩耻辞;境外收货人&谤诲辩耻辞;栏目中的&濒诲辩耻辞;境外收货人编码&谤诲辩耻辞;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濒诲辩耻辞;收货人础贰翱编码&谤诲辩耻辞;一栏填写智利收货人的础贰翱编码。填写方式为:&濒诲辩耻辞;国别代码(颁尝)+础贰翱公司编码(10位数字)&谤诲辩耻辞;,例如&濒诲辩耻辞;颁尝0123456789&谤诲辩耻辞;。中国海关在确认智利础贰翱公司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