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3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南京海关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保障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推动公司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公司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号)和《对于发布〈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等83项行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7号)要求,南京海关决定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公司代码和自检管理有关事项,形成了《南京海关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公司代码和自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本页面下方的&濒诲辩耻辞;征求建议&谤诲辩耻辞;文本框,提交您的建议;
二、电子邮件:苍箩丑驳冲锄飞驳办蔼肠耻蝉迟辞尘蝉.驳辞惫.肠苍。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6日。
附件:南京海关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公司代码和自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京海关
2022年12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