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0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财政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创业创新
常科发〔2025〕59号
各辖区科技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科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建设和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省政府对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对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公司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25〕6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订了《支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5日
一、支持对象
支持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的相关主体,包括:技术转移吸纳公司、技术转移输出单位、技术转移体系服务单位。
(一)技术转移吸纳公司
是指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作为技术成果的吸纳方,与输出方签订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并已支付相关技术交易费用的公司。
(二)技术转移输出单位
是指以技术转移为目的,作为技术成果的输出方,与吸纳方签订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并完成发票上传的科研院所和公司。
(叁)技术转移体系服务单位
是指服务技术转移工作的相关支撑单位,包括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分中心、工作站、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等单位,以及独立运营的高校技术转移中心。
二、支持方式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1.技术转移吸纳公司:鼓励技术转移吸纳公司参加国家、省产学研活动或技术转移活动,对达成的技术合同,按不超过实际成交额的10%、对每家公司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关联交易除外。
2.技术转移输出单位:鼓励技术转移输出单位输出技术成果,对达成的技术合同,按不超过实际成交额的5%、对每家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关联交易除外。
3.技术转移体系服务单位:鼓励技术转移体系服务单位支撑技术转移工作、开展技术经理人技能培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给予激励。市科技局对技术转移体系服务单位上年度的服务成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每家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二)不支持类别
技术合同中购置的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不予以支持;同一技术合同不重复支持。
叁、申报流程
1.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各辖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主体申报。
2.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支持对象名单和奖补方案,与市财政局会商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支持经费。
3.支持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资金管理要求。
四、其他事项
1.各单位对所提交的技术合同及发票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违规失信行为的,按《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常科发〔2024〕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本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常科发〔2024〕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