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28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对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尼加拉瓜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对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对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对&濒诲辩耻辞;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谤诲辩耻辞;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在填报《报关单》商品项&濒诲辩耻辞;优惠贸易协定享惠&谤诲辩耻辞;类栏目时,&濒诲辩耻辞;优惠贸易协定代码&谤诲辩耻辞;栏应填报代码&濒诲辩耻辞;24&谤诲辩耻辞;。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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