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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应对丨2021年疫情期间“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9-14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财政局

政策主题:融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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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疫情期间&濒诲辩耻辞;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谤诲辩耻辞;实施细则

 

一、贴息对象及标准

在我市注册并生产经营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中的小微公司(单位),市列名的品牌食品生产公司和高风险地区停工停产的规上工业公司,在2021年8月1日&尘诲补蝉丑;10月31日之间向银行申请并取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化利率1%给予3个月贷款贴息。贷款不满3个月的,按实际贷款天数计算贴息。旅行社公司贷款贴息仍按照《对于印发&濒迟;2021年支持旅行社行业转型发展实施细则&驳迟;的通知》(宁文旅办〔2021〕12号)执行。

二、申请条件

上述公司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对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公司划分办法(2017)》分类及划分标准。上述行业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以小微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名义为本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参照执行。公司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以贷款审批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年营业收入=公司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公司实际存续月数&迟颈尘别蝉;12。

叁、办理流程

1. 贴息申报主体:上述公司作为贷款贴息的申报主体,由银行代为统一申报办理。银行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统一负责提供公司新增贷款贴息资料(表格附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

2. 兑现方式和兑现时间:公司当月新增贷款贴息相关资料由银行于次月上旬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银行提供的公司新增贷款贴息资料进行审核后,将3个月贷款贴息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银行,由银行拨付至相关公司账户。对公司随借随还的贷款业务,于政策到期后统一清算兑现贴息。

四、其他内容

1. 相关银行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如实报送公司贷款资料,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关公司。相关公司应如实申报贷款,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挪作他用。

2. 为确保贴息资金的合规合法规范使用,市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政策兑现工作实施监管,严格审核。对弄虚作假的银行和公司,一经查实,将追回骗取的专项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其失信行为在“信用南京”网站公示。

3.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银行收到本细则后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联系。

政策咨询电话:51808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