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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继续实施农产物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7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主题:减税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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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对于继续实施农产物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为继续支持农产物流通体系建设,现将农产物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农产物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物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物的农产物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物与农产物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物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物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物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物、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物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物。

叁、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物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物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物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物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