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23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0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外贸&濒诲辩耻辞;稳规模、优结构&谤诲辩耻辞;工作部署,支持公司纾困解难,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非报关公司非主观故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非报关公司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公司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