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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对独角兽瞪羚和研发类功能型总部公司激励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22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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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对独角兽瞪羚和研发类功能型总部公司激励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21〕1号第二条规定“对独角兽、瞪羚公司和研发类功能型总部公司,连续三年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经济贡献超过全市平均增幅部分的50%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类型公司:

1、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当年(自2021年起)入选的独角兽、瞪羚公司;

2、新认定的(自2021年起)市级研发类功能型总部公司。

第三条 独角兽公司指自成立起十年内获得过私募投资,且最新一轮市场融资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公司;瞪羚公司指成功跨越创业死亡谷,商业模式得到市场认可,进入高速成长阶段的创新型公司,起始年收入不低于500万人民币(制造业公司不低于300万人民币),且连续3年增长率不低于50%(制造公司不低于20%);研发类功能型总部公司指符合我市研发类功能型总部公司认定标准且被认定的公司。

第四条&苍产蝉辫;符合条件的公司至多奖励叁年。

第叁章&苍产蝉辫;奖励标准

第五条&苍产蝉辫;以公司上年度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对其本年度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增量部分,按50%奖励给公司。其中:独角兽公司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瞪羚公司和功能型总部公司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苍产蝉辫;所需资金按照当前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分担(市区1∶3),江北新区资金自行承担。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七条 市发改委牵头办理独角兽、瞪羚和研发类功能型总部公司市级奖励资金兑现工作。

第八条 公司“免审即享”,市发改委向市税务局提供当年独角兽、瞪羚公司、研发类功能型总部公司名单;市税务局按照名单向市财政局提供公司相关数据;市财政局按照政策标准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测算兑现资金,提供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将市级应承担的兑现资金下拨至区财政,由区全额兑付给相关公司。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