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23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财政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财会〔2022〕15号
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核算办法》的规定对救助基金设立新账。根据救助基金原账中的有关会计科目余额在新账中分别借记&濒诲辩耻辞;库存现金&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银行存款&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备用金&谤诲辩耻辞;科目,贷记&濒诲辩耻辞;暂存款&谤诲辩耻辞;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记&濒诲辩耻辞;救助基金结余&谤诲辩耻辞;科目。根据救助基金原账中的有关科目余额或业务系统登记的尚未收回的救助基金垫付款金额,在新账中借记&濒诲辩耻辞;救助基金垫付款&谤诲辩耻辞;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濒诲辩耻辞;资产基金&谤诲辩耻辞;科目。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编制救助基金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执行《核算办法》的首个报告年度无需编制上年比较财务报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核算办法》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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