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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对公司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8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政策主题: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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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对公司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

为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濒诲辩耻辞;放管服&谤诲辩耻辞;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濒诲辩耻辞;跨境电商&谤诲辩耻辞;)健康有序发展,助力公司更好开拓国际市场,经研究,决定复制推广跨境电商公司对公司(以下简称&濒诲辩耻辞;跨境电商叠2叠&谤诲辩耻辞;)出口监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叠2叠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公司、跨境电商平台公司、物流公司等参与跨境电商叠2叠出口业务的境内公司,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92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和第92号中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