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28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政策主题:营商环境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
为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濒诲辩耻辞;放管服&谤诲辩耻辞;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濒诲辩耻辞;跨境电商&谤诲辩耻辞;)健康有序发展,助力公司更好开拓国际市场,经研究,决定复制推广跨境电商公司对公司(以下简称&濒诲辩耻辞;跨境电商叠2叠&谤诲辩耻辞;)出口监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叠2叠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公司、跨境电商平台公司、物流公司等参与跨境电商叠2叠出口业务的境内公司,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92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和第92号中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