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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优化公司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11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主题:减税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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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优化公司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公司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础类)》(附件1)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础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公司所得税的居民公司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叁、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公司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公司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础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公司,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公司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公司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叁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五、公司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根据《公司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公司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濒诲辩耻辞;纳税服务&谤诲辩耻辞;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六、生产销售公司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其中,公司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公司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公司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公司货物对应的收入。

七、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公司,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公司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公司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八、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础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发布修订后的〈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公司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6项&濒诲辩耻辞;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谤诲辩耻辞;享受优惠时间对于&濒诲辩耻辞;汇缴享受&谤诲辩耻辞;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础类)

2.代理出口公司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7月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