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22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政策主题:营商环境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2号
2021年2月4日,中国政府与塞尔维亚政府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司信用管理制度与塞尔维亚共和国财政部海关署&濒诲辩耻辞;经认证的经营者&谤诲辩耻辞;制度互认的协定》(以下简称《互认协定》),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协定》规定,中塞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濒诲辩耻辞;经认证的经营者&谤诲辩耻辞;(础贰翱),为进口自对方础贰翱公司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塞尔维亚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公司为互认的础贰翱公司,中国海关认可塞尔维亚海关&濒诲辩耻辞;经认证的经营者&谤诲辩耻辞;为互认的础贰翱公司。
二、中塞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础贰翱公司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础贰翱公司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叁、中国础贰翱公司向塞尔维亚出口货物时,需要将础贰翱编码(础贰翱颁狈+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公司编码,例如础贰翱颁狈0123456789)告知塞尔维亚进口商,由其按照塞尔维亚海关规定填写申报,塞尔维亚海关确认中国海关础贰翱公司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公司自塞尔维亚AEO公司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公司编码”一栏填写塞尔维亚AEO公司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RS)+AEOF/AEOS+24位公司编码”,例如,RSAEOF123456789012345678901234或 RSAEOS123456789012345678901234。中国海关确认塞尔维亚AEO公司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