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1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
政策主题:减税降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
为进一步支持转制文化公司发展,现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公司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公司,可以享受以下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公司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公司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公司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上述所称&濒诲辩耻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谤诲辩耻辞;,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公司;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公司。
上述所称&濒诲辩耻辞;转制注册之日&谤诲辩耻辞;,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公司并进行公司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公司法人登记的,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濒诲辩耻辞;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公司&谤诲辩耻辞;,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202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转制为公司、进行公司法人登记,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批复核销事业编制(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公司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公司已进行公司法人登记。
(叁)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公司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公司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中央所属转制文化公司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公司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叁、经认定的转制文化公司,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公司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公司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四、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公司或转制文化公司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五、对已转制公司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