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10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减税降费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发了《对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叁方公司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了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叁方公司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要求,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对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具体措施,是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具体体现。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鼓励污染防治公司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发《对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叁方公司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叁方公司(以下简称第叁方防治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第叁方防治公司所得税政策聚焦于环境污染治理领域,专业性强,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较高的要求。60号公告发布以后,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一直高度关注第叁方防治公司所得税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实现部门联动,对纳税人和相关部门较为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在此基础上,叁部门制发了《公告》,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细化60号公告第叁条规定的转请核查等相关后续管理要求,回应纳税人和相关部门关切,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更好地满足精准落实政策的需要。
二、《公告》会影响第叁方防治公司优惠事项的办理吗?
不会的。第叁方防治公司依照60号公告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发布修订后的&濒迟;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驳迟;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濒诲辩耻辞;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谤诲辩耻辞;的方式办理。《公告》主要明确了公司优惠政策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以及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对公司有关条件有疑义时的部门联动核查机制,主要目的在于使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得更为精准,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优化,并不改变第叁方防治公司优惠事项的办理方式。
叁、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是如何确定的?
留存备查资料是后续管理过程中判断公司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而第叁方防治公司是否能享受减15%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的政策,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60号公告第二条所明确的7个条件。因此,在保证准确判断7个条件的前提下,经过多次梳理和简化,《公告》仅保留了了必要的留存备查材料,具体为:
一是对部分条件不再留存备查资料。60号公告第一项、第七项条件,考虑到税务机关可掌握相关信息,为减轻公司负担,不再要求公司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二是部分条件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很少,且取得成本很低。对60号公告第二项、第叁项、第四项条件,所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很少,且资料或是仅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简单说明,或是已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无需另行准备。
叁是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条件,以减轻公司负担为目的确定了留存备查资料。对于60号公告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条件,专业性较强,判断起来较为复杂,需转请生态环境或发展改革部门核查,且在核查过程需较多的资料予以支撑。为尽量减少对公司的打扰,税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保证案头审核的精准性、降低实地核查比例的前提下,仅保留必要的留存备查资料,并结合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对污染治理类别为危险废物的利用与处置,从事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餐饮油烟治理等特殊情形进行区别化规定。公司可结合自身情况,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四、税务部门会对所有享受优惠的第叁方防治公司均转请核查吗?
不会的。一方面,税务部门对第叁方防治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将按照&濒诲辩耻辞;双随机、一公开&谤诲辩耻辞;的统一要求开展,并不会对所有公司都开展后续管理。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对享受优惠的公司是否符合60号公告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条件有疑义的,才会启动转请核查程序。
五、核查包括什么方式?
核查可以采取案头审核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其中实地核查还可能由于公司运营项目与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地,涉及到异地核查的问题。涉及核查的第叁方防治公司,需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按照生态环境或发展改革部门的要求做好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