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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兽药注册、兽药产物批准文号核发涉及知识产权证明有关事宜的函

发布时间:2021-05-10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农业农村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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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对于兽药注册、兽药产物批准文号核发涉及知识产权证明有关事宜的函

农办牧〔2021〕24号

近期,我部收到多家公司来函,咨询新兽药注册、兽药产物批准文号核发与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相关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新兽药注册证书为我部核发的证明有关新兽药符合注册要求的证明性文件,不能作为证书持有人享有知识产权的证明。

二、兽药生产公司依据《兽药注册办法》第六条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30号第叁条,对现行《中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收载的兽药品种申请兽药注册的,或者依据《兽药产物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在兽药监测期届满后申请兽药产物批准文号的,兽药知识产权有关要求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对于兽药产物专利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医函〔201212号)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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